国家新规 禁止企业生产、销售不易降解的商品包装!

2019-07-05 09:44:35



2019年6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,会议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(修订草案)》。草案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,完善排污许可制度,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系统。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一、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、制造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。

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,组织制定有关标准,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。

生产、销售、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。

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。

二、国家鼓励科研、生产单位研究、生产易回收利用、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。禁止生产、销售不易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。

三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、场所,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。

四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、设施、设备和容器、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,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,方可使用。

五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、设施、设备和容器、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